15项交通违法可减免处罚
文章来源:菏泽网络公司 文章作者:祖恒之 日期:2009年09月26日
日前,菏泽市交警支队出台了《交通违法行为人性化管理工作意见》,对交警路面执勤执法及非现场执法处罚作出了减免罚款等一系列新规定。
菏泽交警对违法行为实施人性化管理
中国菏泽网消息 (中国菏泽网记者 祖恒之)日前,菏泽市交警支队出台了《交通违法行为人性化管理工作意见》,对交警路面执勤执法及非现场执法处罚作出了减免罚款等一系列新规定。
路面执勤民警除对“酒后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不带安全头盔”、“套牌假牌”、“严重超速、超载、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外,对其他轻微、一般交通违法行为首次均以警告、纠章为主,不再罚款。
本着“重教育,轻处罚”的原则,对到交警支队主动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的车主及驾驶员,将对其部分轻微及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予以减免。
以下15项轻微及一般交通违法行为属于减免范围: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机动车车门未关好行车的;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指示的;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机动车遇排队或缓行未交替通行的;机动车遇停车排队或缓行行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内停车的;机动车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左转的;机动车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路口的;机动车从前车右侧超车的;机动车遇路KJ通堵塞未依次等候的;机动车超速10%以下的;车前后窗有妨碍视线物品;机动车不按行进方向驶向导向车道的(由罚款100元按50元处罚);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由罚款200元按100元处罚),其中前13项轻微违法行为可减免3次处罚。对超速、闯红灯等较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仍按山东省交通安全法条例执行处罚。对国省道和城区环城路限速较低(限40—50公里)的超速抓拍行为,不再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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