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区检察院推行人民监督员“阳光监督案件”制度
文章来源:菏泽日报 文章作者:李春华 日期:2008年11月08日
为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作用,确保监督实效,今年牡丹区检察院积极探索新的监督渠道与监督方式,实行阳光监督,推动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监督的新发展。
本报讯 为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作用,确保监督实效,今年牡丹区检察院积极探索新的监督渠道与监督方式,实行阳光监督,推动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监督的新发展。
推行阳光公务,宣传公示监督职权,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五种情形,制作成标牌,悬挂于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为人民群众向人民监督员反映情况提供窗口,保证了监督渠道的畅通。他们还完善监督制度流程,加大了监督执行力度,制定出《人民监督员接受举报登记表》,对人民群众反映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的违法违纪情况由人民监督员直接受理举报登记,调查后提出拟办意见报检察长批准,并向人民监督员反馈处理意见,使整个监督程序阳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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